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过渡期延至2012年 8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出《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原定于2010年3月实施的施工企业特级资质新标准过渡期延长至2012年3月,同时还就特级资质要求配备的设计人员、工法等问题做了调整。 《通知》指出,为了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以下简称《特级标准》)等规定,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做出调整。 过渡期问题。根据目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与建筑施工企业现状,《特级标准》的过渡期由原定的2010年3月延长至2012年3月13日。同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取得特级资质企业(以下简称“原特级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也相应顺延至2012年3月13日。原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资质延续或其他资质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原特级资质证书在过渡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设计人员问题。根据我国目前建设市场中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院、所)的实际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要求,对特级资质要求配备的设计人员做出了调整。一是企业本身具有本类别相关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其他条件符合《特级标准》的要求,经核定后颁发新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及相应的设计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设计与施工总承包业务范围;二是暂不具备设计能力但其他条件符合《特级标准》的原特级资质企业,经核定后颁发新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施工总承包业务范围。 工法问题。《通知》指出,企业具有的国家级工法是指根据《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公布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工法。工法不受企业资质申报专业的限制,资质申报单位应为工法的第一、第二完成单位,第三及以下完成单位不予认可。 另外,《通知》还指出,《特级标准》中的信息化以及其他指标的具体考核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根据《规定》和《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